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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提出,不同性質的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和汽車庫、城市公共停車場和汽車庫,應結合電動汽車發展需求、停車場或汽車庫的規模及用地條件,配建不同比例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修訂后的標準,優化了新建建筑項目分類,提高了充電車位配建指標,強化了充電車位配建工程要求。例如,建筑被劃分為商品房、保障房、行政辦公、學校、醫院、商業、文化設施、體育設施、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不同類型,每一類都有不同的充電車位配建指標。其中商品房充電車位如有直接建設方案,在直接建設時應配建的充電車位指標應為40%;保障房又細分為銷售類和其他類,其中銷售類保障性住房直接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為30%,其他類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則為18%;行政辦公、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直接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為25%。
修訂后的新標準提出了快充、超充的規劃選址、消防設計要求。其中,公用充電設施應針對服務對象需求及停車特征,設置一定比例的快充樁和慢充樁,有利于用戶充電行為與出行目的結合。例如,對于停車時長較長,比如停車一般超過5個小時的公用充電站,可設置以慢充樁為主;對于停車時長較短,一般少于5個小時的公用充電站,可設置以快充樁為主。而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中設置充電設施應符合“超充設備和快充設備合理搭配”的原則,設置不低于2個超充終端,同時應設置大型車充電車位。
標準還新增了充電車位消防與安全要求。例如,配置充電基礎設施的汽車庫、停車場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宜設置在地上空間,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四層及以下樓層。停車場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應按停車組分別集中布置,每組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50輛。布置在室外地面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與地面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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